第22章 洛琳离职风波 3(1/3)

作品:《一个小律师的奋斗人生

在敲定了洛琳案子的事情后,郝好一下子轻松了下来。洛琳这个案子要提起仲裁,还要做些准备。

做为劳动者,要想提起劳动仲裁,最起码要证明自己和被诉的公司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吧。如果连这都证明不了,那还是回家洗洗睡吧。

可事实上,还真有很多的劳动者没有办法证明与被诉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很少有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收集和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习惯。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重要的事情说几遍都不为过,证据、证据、还是证据。

而做为劳动者,想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包括什么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来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不管怎么说吧,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通过银行发的工资,想调这个证据,还是比较好办的。社保缴纳记录更好办了,只要单位给开过户,拿着身份证跑一次最近的社保中心就可以查询打印了。当然了,工资发放记录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有些企业没有这些证明,有些企业的证明上好象没有章。那就只能想其他办法了。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这个当然要用人单位提供了,但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承认有这个人怎么办?如果真的没有这个人,也不可能强迫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表格吧。

考勤记录

每个单位都有考勤记录,但劳动者想拿到说容易也非常容易,只要没有离职,随时都可以拿到自己的考勤记录;可一旦离职,再想拿,就不要想了。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个证言是非常有意思的,这个证人一定是公司的员工才行,一个外人是不可能证明某人是某公司员工的。

当张三证明李四是某公司的员工,那谁来证明张三的证言是真的呢?他是不是也要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才行呢?王五证明张三是该公司员工,那王五怎么证明自己就是该公司的员工呢?

看明白了没有?劳动者如果不能在离职前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是本公司员工的证据,再遇到双方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离职后想起诉公司,那就有的忙了。

重要的事情再提醒一下:趁着现在没离职,想办法弄个证据证明自己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吧。以防万一,仅仅是以防万一哦。

回到正题,洛琳的案子郝好不急,反正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就行了。

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现在没有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洛琳与环宇商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才是根本原因。

一想到这儿,郝好就有想扇自己脸的冲动。说到底还是因为年轻没经验的问题。

如果去环宇商贸之前能够先和洛琳好好的谈一下关于证据的问题,也就不会弄成这个样子;

如果那天去环宇商贸之前能够带个针孔摄像头,也不会弄成现在这个样子。

要知道,洛琳到环宇商贸工作不足两个月,还没有发过一次工资,银行发放记录根本就无从谈起。

洛琳怎么可能一次工资都没有领过呢?要不怎么都说无巧不成书呢。

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先工作一个月,这个月的工资要到下个月才发,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次领到的工资,都是上个月的。环宇商贸当然也不例外了。

更巧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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